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加强我市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一条 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级残联要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向同级财政提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批准。各级财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要不断完善预算执行、资金收支台帐管理体系,建立定期预算分析和对账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各级残联年度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报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我市现行促进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执行。
第三条 残联、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