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权责一体汇聚表
来源:市残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9-24 12:34
编辑:残联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 | 1.申请资格证书的初审工作 | 其他权力 |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宿州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初审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复核及“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 1.受理责任:依照文件第九条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盲人申请《资格证书》; 2.审查责任:依照文件第十条规定,初审盲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省级复核; 3.决定责任:经省级复核合格的,应在复核结果后30日内发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邮寄送达或通知个人领取;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工作人员、持有资格证书人员 |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出具审核证明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非法取得“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一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责令改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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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 第十六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每2年审核登记1次。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 | 1.受理责任:申请年审,应当提交材料。不予审核情形消失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审核。 2.审查责任:符合年审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年审手续。 3.决定责任:年审合格的,在“资格证书”的备注位置粘贴年审合格标签。未通过年审的“资格证书”无效,不得继续使用。 4.送达责任:邮寄送达或通知个人领取;信息公开。 5.备案责任: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审结果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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