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宿州市残疾人培训工作与培训基地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残疾人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劳动者素质提高,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办法草案”,特作如下说明:
一、主要文件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安徽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皖残联〔2020〕45号)、《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宿残联〔2019〕10号)文件要求,
二、办法出台必要性
一是省残联印发“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各地要加强和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培训基地的监管工作;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制度瓶颈问题,以往的管理制度内容较滞后,政策存在不规范和“碎片化”现象,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也缺失统筹协调及协同共享机制;
三是以往制度与就业培训大政策上融合性较差,突出表现在同人社部门的就业、培训政策存在不平衡、不衔接等问题。
三、办法起草过程
草拟工作从今年4月初开始,历时2个月。及时在市残联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又多次征求市人社局意见和市残联法律顾问意见,也充分征求了市残联班子成员和县区残联意见,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四次修订。6月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后,市残联律师顾问审查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两点法律意见:一是该文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建议对文件附件页码重新编辑。
四、办法总体思路
既借鉴外地经验又立足本地实际。
我们根据省残联印发的最新规定借鉴了合肥、阜阳出台的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残联和人社在培训残疾人工作上的职责,细化了市残联和县(区)残联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了市级财政在资金支持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三是规定了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明确了“进退”机制。
与省残联制定的政策相比,将原则性条款更细化;与合肥市和阜阳市相比,监管措施更符合宿州实情,进一步加强了人社部门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人社、残联的职责分工,充分体现市县两级的监管特点,能够促进社会培训机构主动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积极性,能够提升残疾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热情。因此,在总体思路和内容上,“办法草案”着重地方实际,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应该说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充实,是更加明确更有制度保障。
五、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根据省残联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并借鉴了合肥、阜阳等地方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主要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是“组织实施”,明确了培训对象、培训种类、培训原则、培训目标、培训组织;第三部分是“市级培训基地的申报”,明确了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变更与撤销;第四部分是“培训基地的管理”,明确了基地培树、资金扶持、监管措施;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明确了发布制度、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就业服务。其中:第三部分“市级培训基地的申报”是参照省残联制定的“培训办法”结合宿州实际,在相关条件上略有降低。第一、二、四、五部分是借鉴阜阳做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