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残联〔2019〕10号
各县、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 局、教体局、邮政管理局、扶贫开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邮政管理局 宿州市扶贫开发局
宿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宿州市委员会 宿州市妇联
2019年4月15日
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不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5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三 、扶持项目
( 一)就业补贴
1.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2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县、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中的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及“零”就业贫困残疾人家庭,适当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加大扶持力度,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2. 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 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
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3年。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
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 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培训后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奖补。
5. 残疾人专职委员及协助理员补贴,按照《安徽省“十三 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皖 残联〔2009〕110号)规定实施,补贴标准按不低于省残联补贴(政策)标准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就业项目
1. 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安 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联 〔2017〕8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 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 按照不低于5000元、60000元的标准扶持补贴;对符合《宿州 市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残联字〔2017〕 9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 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按照不低于5000元、50000元的标准扶持补贴,具体补贴数要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 体现精准性、合理性。市残联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阳光助残就业 扶贫基地认定后,每年进行年检。对年检通过的,发放年度扶持资金,年检没通过的,取消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资格。
2.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 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 孵化补贴5000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8人 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 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 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3.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符合中国残联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 发〔2017〕35号)资金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4. 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阳光助残就业扶 贫基地、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贴,同一基地、项目和机构补贴不超过3年。各地可根据基地、项目和机构发展情况继续扶持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支出。
(三)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 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165 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四)技能培训奖励
对参加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 赛获得奖项的残疾人,给予参赛选手和培训机构一次性技能培 训奖励补贴。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 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5000元-20000元的奖励;参加全国职 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 2000元-10000元的奖励;参加全省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 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500元-5000元的奖励;参 加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200元-2000元的奖励;参赛选手由培训机构培训并推荐参赛获奖的,按照获奖参赛选手奖励标准的50%给予机构奖励。
四、 落实税收优惠和提供优先便利
(一)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2.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2019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 31 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并符合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 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 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 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4.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1. 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五、 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
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 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 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 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有发展能力和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享受免抵押、免担保和财政贴息政策。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六、 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一)重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二)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残疾人选手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七、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
各地要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 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 〔2017〕35号)等要求,加大对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和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情况的摸查统计,切实加快推进落实《安徽省“十 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规定的2020年所有的县和区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任务。
八 、加大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一)各地要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预算,突出预算统筹管理,强化省、市级与地方残疾人就业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就业项目补贴、就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创业增收,摆脱贫困。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各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鼓励支持企业与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五)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城乡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九、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情况,每年1月10日前申报当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任务数,同时报送上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指导数完成情况、扶持花名册和省、市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情况。
(二)市残联会同市财政依据各地当年度申报的任务数情况、上年度指导数完成情况,省、市扶持资金使用和地方配套情况,适时下达各地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指导数,市级按因素法分配相关资金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不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的和违规使用省级、市级补助 资金的,市级在分配清算资金时予以扣减或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市级资金从残保金安排。各县、区残联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分别报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五)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宿州市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残联字〔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 ( 区 ) 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任务申报表
附 件
县 ( 区 ) 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任务申报表
残联(盖章) 财政局(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
就业补贴 |
就业项目 |
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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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 补贴(人) |
就业培训 补贴(人) |
社会保险 补贴(人) |
阳光助残 就业扶贫 基地(个) |
阳光大棚等 设施农业 (个) |
创业孵化 基地(个) |
辅助性 就业机构 (个) |
奖励用人 单位超比 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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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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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报任务为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扶持补贴项目,不含就业补助资金扶持补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