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
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
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宿残联字〔2021〕19号
各县区残联、教体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25号)要求,宿州市残联、宿州市教体局、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 9 月 29日
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
协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675号)、《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 31号)、《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皖残联〔2020] 44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2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定、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认定并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三条 定点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章 确定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的原则
第四条 确定定点机构服务资格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就近就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平,择优选择;规范有序,动态管理。兼顾公办与民营,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残联负责本级定点机构认定和县区机构的复核验收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残联报备。县区残联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遴选、认定本辖区的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并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协议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申报和准入
第六条 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安全、卫生、档案、财务、家长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过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原则上开展所申请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满两年(含两年)且申报单一服务项目类别的残疾儿童在训人数不低于 20人。
第七条 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须符合如下场地设施要求:
(一)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
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不得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活动的场地。
(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所在场地原则上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及以下,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教育、民政、卫健、住建、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适合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防火等安全措施。
(三)机构申报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别所涉及的功能用房
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规范。服务场所使用面积、环境、室内设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
当符合残联、教育、民政、卫健、应急管理或消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各单项类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且生均实际教学活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测听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
(四)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应在两年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足两年,如能提供补充合同,保证场地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人员配置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教育、医疗、康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须取得相关行业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或经相关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业务主管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从业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并参加相关行业培训学习。
(二)从业人员无传染病史,每年须经过卫健部门体检,持有相关健康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与收训残疾儿童比例符合救助项目相关
要求。
第九条 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能力要求:
(一)具备国家或省、市残联康复项目实施要求的各项硬件设备。
(二)能按照各项康复项目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的要求精准运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相适应的工作制度,设立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
(四)配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操作人员。
第十条 定点机构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机构每年向县区残联提交定点康复项目申报书,残联对符合布局要求的及时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具体材料如下:
1.《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
2.机构注册证书或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后退还);
3.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机构无安全事故及违法违纪承诺书或征信报告;
5.康复训练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场地实际使用平面布局图;
6.有消防、卫生等相关验收合格意见书;
7.提供完备的从业人员信息材料:
(1)从业人员花名册,社保记录(从业人员交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
(2)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与在岗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0%以上员工的用工合同签订期限应不少于2年。
8.康复训练设备采购合同、票据、名称、数量等。
9.申报项目上年度在训残疾儿童花名册、服务档案(申报项
目档案样本1份)。
(二)申报。县区残联会同机构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申请提交的材料,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于10月底前报市残联,市残联于12月底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评估核查,作出是否符合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基本标准的初步结论,并将该初步结论反馈申请机构及所在地残联。
(三)审核。县区残联将初审通过的机构名单报市残联,由市残联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在残联官网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认定,报省残联备案。
(四)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区残联应当及时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在公示后30天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行放弃。
(五)对于已纳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目录且正常运行的机构,在满足此细则要求下自然过渡。各县、区残联仍需牵头组织各部门逐一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对不符合细则准入标准的机构限期整改,期限1年,整改期满仍然不达标的机构,市残联不予以备案。
(六)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级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市儿童福利机构,自愿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符合规定条件,优先认定为定点机构。
第四章 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
第十一条 对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各县区残联与所认定的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双方严格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协议由县级以上残联根据具体项目及要求与定点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含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救助标准及结算方式等)、安全保障、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协议期内,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省、市、县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严格执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业务规章、政策和标准;遵守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严格按服务规范为救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二)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账,专人管理,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康复服务工作。
(三)协助县区残联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工作,做好康复服务对象资料的填报工作,定期汇总服务对象到训考勤情况和康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书面报送县区残联。
(四)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责任联合声明》,设立政策宣传及公告栏,主动向社会公开康复救助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宣传康复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康复效果等,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识,畅通咨询投诉渠道。
(五)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半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核实督促复训或安排替补。
(六)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成立残疾儿童家长学校,经常听取在训残疾儿童家长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儿童家长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七)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八)定点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九)定点机构的机构性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执业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原始资料、变更资料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辖区残联申请办理定点康复机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辖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相关条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向市残联报备,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期内不得变更)。
跨县区变更注册地、执业地址、机构名称等信息的,需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向调整后的县区残联提交书面申请,重新申报认定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定点机构在协议期间内,康复服务场所需停业装修的,应当报协议管理单位同意并申请保留服务机构资格,协议管理单位可在其装修期间暂停服务项目协议,保留其资格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恢复正常营业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定点机构出现分立、合并、停业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到协议管理县区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已取得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的,申报注册地址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地址必须保持一致;定点机构不得私设分支机构或向其他机构出借、出租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区残联应当加强监督,会同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应视情况,责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县区残联每年度自行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报告报送市残联。
第十六条 市残联负责对各县区年度考核进行督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
第十八条 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现行救助标准与定点机构结算。可采取预拨或训练周期结束后结清的形式进行结算。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协议签订的县区残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改正,整改期限30天,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未按服务协议要求履行协议,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协议签订的县、区残联责令其改正并削减有关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残疾儿童家长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定点机构,由协议签订的县、区残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此后两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残疾儿童不在训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在一个协议周期内,累计达2人次,将下达暂缓承接民生工程项目通知,待整改一年后,重新进行定点机构资格审核,符合要求的,继续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要求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机构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票据等虚假凭证、私设分训或代训机构,套取康复补助资金的,由协议签订的县区残联责令其改正,追回套取资金,解除服务协议,永久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残疾儿童监护人违反项目要求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康复训练,套取康复项目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残联追回套取资金,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救助。
第二十四条 已取消服务资格和已终止服务的定点机构,原有在训儿童由所在地残联及时安置到其他定点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责任联合声明;
3.宿州市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基本标准(暂行);
4.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模板)。
附件1-1
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
机构名称 |
|
||||||
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机构代码 (机构登记证号码) |
|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
|
||||
机构 性质 |
¨公办( ¨教育 ¨民政 ¨卫生 ¨残联 ¨ 其他 ) ¨非公办( ¨民办公助 ¨民办民营 ¨其他 ) |
||||||
机构资质 |
¨医疗 ¨教育 ¨其他 |
许可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是否独立法人 |
是¨ 否¨ |
联系电话 |
|
||
机构负责人 |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数 |
|
取得健康 证明人数 |
|
||
服务场地面积 |
|
年收训人数 |
|
||||
基本情况 |
总人数 |
中级以 上职称 |
初级 职称 |
本科及 以上 |
大专 |
中专及 其他 |
|
人员 构成 |
康复教师 |
|
|
|
|
|
|
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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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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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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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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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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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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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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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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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的康复 服务项目 |
|
||||||
申请服务内容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孤独症¨ |
(县区级定点机构用表)
服务设备 |
|
消防等安全管理 |
消防监控设备 ¨ 安全监控设备 ¨ 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 安全管理制度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易发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 每学期一次安全演练 ¨ |
申请承诺 |
我承诺: 1.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此申报系自愿申请; 3.自愿签订服务管理协议; 4.严格执行协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和要求; 5.愿意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县、区残联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市评估及质量 考核专家组意见 |
经现场实地复核评估,该机构(已达到 ¨, 未达到 ¨ )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复审结果:
专家组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市残联 复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定点机构、所在县区残联及认定单位、上一级残联各一份。
2.认定单位意见栏涉及单位有多个的,自行补充表格。
附件1-2
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
(市级定点机构用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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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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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机构登记证号码) |
|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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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性质 |
¨公办( ¨教育 ¨民政 ¨卫生 ¨残联 ¨ 其他 ) ¨非公办( ¨民办公助 ¨民办民营 ¨其他 ) |
||||||
机构资质 |
¨医疗 ¨教育 ¨其他 |
许可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是否独立法人 |
是¨ 否¨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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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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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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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数 |
|
取得健康 证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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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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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训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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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总人数 |
中级以 上职称 |
初级 职称 |
本科及 以上 |
大专 |
中专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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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构成 |
康复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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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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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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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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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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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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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的康复 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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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服务内容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孤独症¨ |
服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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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等安全管理 |
消防监控设备 ¨ 安全监控设备 ¨ 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 安全管理制度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易发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 每学期一次安全演练 ¨ |
申请承诺 |
我承诺: 1.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此申报系自愿申请; 3.自愿签订服务管理协议; 4.严格执行协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和要求; 5.愿意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市评估及质量 考核专家组意见 |
经现场实地复核评估,该机构(已达到 ¨, 未达到 ¨ )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复审结果:
专家组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市残联 复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定点机构、所在县区残联及认定单位、上一级残联各一份。
2.认定单位意见栏涉及单位有多个的,自行补充表格。
附件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责任联合声明
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独立法人主体或独立民事主体,与各级残联无隶属关系,仅承接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机构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过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残联名称: 定点机构名称: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宿州市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基本标准(暂行)
3-1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要求
|
1.为规范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听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听觉言语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以集中接受学龄前听障儿童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相关学前教育为主要业务的各类机构。3.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对听障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层定点康复机构基本标准是指在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听力言语康复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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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要 求
|
基地选择总平面和建筑设计 |
听力言语儿童康复机构,在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在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上须执行(87)城设字第 466 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88)教基字 108 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总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50 平方米)。 |
布局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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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应从保障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的需要出发,设置测听室、单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1.听力测试室 1 间:用于对听障儿童听力检测和评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 平方米,且须符合国家标 GB/Tl6403 和 GB/Tl6296 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2.单训室:相对固定的单训室与机构在训人数配比不低于 1:6,用于对其进行个别化教育,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8 平方米,本底噪声小于 35dBA。3.办公用房面积相对充足的康复机构要单独设立档案室,办公用房面积相对拮据的康复机构要设立档案柜,专项用于收集、保存记录听障儿童个体生长、康复和发展情况的档案数据。4.活动室及辅助用房按照(87)城设字第 466 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执行。设置面积根据班级实际规模按生均面积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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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要求 |
项目 管理 人员 |
1.岗位职数:1 名。 2.岗位要求:(1)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2)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康复训练安置工作。(3)负责机构项目实施质量评价及管理。(4)经项目管理专项培训。 |
听力技术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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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数:不少于 1 名。 2.岗位要求:(1)具有听力学教育背景或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2)初步具备小儿听力学评估能力。(3)能够开展听觉、言语能力、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4)经项目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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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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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数:教师和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 1:4,其中至少有 1 名通过培训取得 AVT 合格证书。 2.岗位职责: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和教学评价能力。(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家长的能力。(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 |
康复 指导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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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数:不少于 1 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普校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1)具有丰富的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经验。(2)具有家庭康复 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3)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或从事后续康复指导工作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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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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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数:不少于 1 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1)掌握 Word、Excel、PowerPoint 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2)经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已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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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业务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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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长培训:能够为听障儿童家长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康复培训。 2.术前评估:具备开展听障儿童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评估和术前康复训练的能力。 3.术后训练:能够为植入者提供家庭指导、机构训练和预约单训等多种康复途径进行术后听觉和言语训练,确保康复效果。 4.档案建立:能够建立耳蜗患者术前咨询、评估及术后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 5.项目管理:能够根据项目需要提供术后康复记录及评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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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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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日接受能力应不低于15人,常年接受服务的人数应保持在 20 人以上。特教老师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1:5,康复训练师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1:10 。保育员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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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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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力设备: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专用设备,如便携式听力计或评估仪等。 2.语训设备:能够开展单训、言语矫治必需的语训设备。 3.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 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4.学具、教具:有丰富的学具和教具;听障儿童与图书及玩具配置量不少于 1:2,并且适合听障儿童的年龄特点,定期更新。 5.听障儿童康复的相关设备(1)至少有一台纯音听力计和一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2)须有针对听障儿童年龄特点能够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进行评估的相关设备或工具。(3)每班至少有一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用书籍。(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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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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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 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机构听障儿童教育须按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执行。机构听障儿童康复训练须按《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执行。 |
3-2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要求 |
为规范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肢体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运动、认知、语言等方面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以集中接受肢体残疾儿童开展运动、认知、语言康复和相关学前教育为主要业务的各类机构。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基本要求。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且为医疗机构。 |
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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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公共办公区和危险区,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符合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 2.康复机构设有:康复训练室(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引导式教育训练室、感觉统合室(各面积≥50 平方米);康复咨询室(康复评估室)、游戏活动室、个训室、生活辅导室(各面积≥15 平方米)。另需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总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 |
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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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业务主管、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引导员。 1.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医学类或教育类专业,从事肢残康复工作二年以上。 2.康复医师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康复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康复治疗师、引导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康复医学类或教育类专业,取得相应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
机构日接受能力应不低于 20 人,常年接受服务的人数应保持在 20 人以上。 康复医师与肢残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20,康复治疗师与肢残儿童的配比例应不低于1:5;引导员与肢残儿童配备比例不小于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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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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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配备开展肢残儿童康复的设备器具: 1.训练用木条台、箱凳、梯背架、梯背椅、图形认知组件、拼图、插板、玩具。 2.训练垫和床、姿势矫正镜、姿势矫正椅、站立架、踝关节矫正板、大、小巴氏球、楔 形垫、儿童肋木、儿童平行杠、儿童助行器、训练用扶梯、地梯、训练用棍和球. 3.感觉统合训练设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羊角球、大龙球、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 |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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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按国家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和训练要求开展康复业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
3-3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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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智力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发展潜能,培养他们树立自尊心、自信心,塑造健全的人格,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以集中接受智力残疾儿 童开展早期康复教育、智能开发、语言训练、运动训练、行为矫正等为主要业务的各类机 构。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基本要求。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还必须符合国 家和本省现行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 |
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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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所在场地应 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符合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康复机构的 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 智力残疾康复机构应设:1.感觉统合训练室(面积≥50 平方米);2.个训室(使用面积 ≥8 平方米/间,至少 3 间);3.集体教学室(面积≥30 平方米);4.康复评估室(康复 咨询/康复指导室)、语言认知训练室、生活辅导室、音乐/游戏活动室、培训教室、档案 室、教师办公室、观察隔离室等(各训练场所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总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50 平方米)。 |
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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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业务主管、特教老师、康复训练师、保育员。 1.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智力残疾康复工作 二年以上。 2.特教老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 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康复训练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 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4.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幼儿教育职业培训,并在工作中做到保教结合。 |
机构日接受能力应不低于 20 人,常年接受服务的人数应保持在 20 人以上。 特教老师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5,康复训练师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10,保育员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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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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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应配备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的设备器具: 1.感觉统合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 滑板、吊筒、羊角球、大龙球触觉球、按摩地垫等。 2.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录音机、教学挂图、教学卡片、儿童读物、各类认知组件、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3.游戏活动室配备拼图、插板、积木、黑板、彩色画笔、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等。4.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等日常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等。5.音乐治疗室配备打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等。6.个训室配备个别化康复教育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7.咨询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材料柜、档案柜、电脑等。 |
机构管理 |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按国家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和训练要求开展康复业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
3-4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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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管理,使广大孤独症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康复服务,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以促进家庭教育为基础、以儿童人际交往和社会性发展为早期康复目标、融合教育与个别化训练相结合康复模式的各类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基本要求。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 |
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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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符合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应设:1.感觉统合/运动训练室(面积≥50 平方米); 2.个训室(使用面积≥8 平方米/间,至少 3 间);3.集体教学室(面积≥30 平方米); 4.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生活辅导室、音乐/游戏活动室、培训教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观察隔离室等(各训练场所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50 平方米)。 |
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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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业务主管、特教老师、康复训练师、康复评估员(可兼)、保育员。1.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二年以上。2.特教老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3.康复训练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4.康复评估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5.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幼儿教育职业培训,并在工作中做到保教结合。 |
机构日接受能力应不低于 20 人,常年接受服务的人数应保持在 20 人以上。 康教人员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5,保育员与儿童的配比应不低于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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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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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应配备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的设备器具: 1.感觉统合训练设备包括:滑板车、大滑板、吊筒、羊角球、大龙球触觉球、按摩地垫 等。 2.教学设备包括:电视机、录音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投影仪、钢琴或电子琴、玩教具等。 3.室内有 3 平米以上,安全卫生的球池、沙池、水池或沙水盘两个以上。 4.其他康复设备包括:教育评估工具、认知训练设备、言语沟通训练设备、多感官训练 设备等。 |
机构管理 |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按国家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和训练要求开展康复业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
3-5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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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二级综合性医院、眼科专科医院医疗资质。 在民政、卫生、教育或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视力儿童的筛查工作流程,具备开展视力康复工作的能力。 |
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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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力儿童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公共办公区和危险区,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符合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 2.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 3.设有视力检测评估室、视功能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培训室等各训练场所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
人员要求 |
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不少 7 名(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 2 名,中级职称者不少于 5 名); 能熟悉掌握各类助视器的使用方法、能承担盲人定向行走等专业性技术指导和培训。 |
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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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检测设备:有眼科常用设备,眼底镜、检眼镜、裂隙灯、眼压计、综合验光仪; 有助视器配镜箱、普通验光配镜箱;有国际标准视力表(远用、近用);有低视力专用 视力表;有直径 0.3 厘米白色小球、直径 4 厘米乒乓球,直径 5 厘米红色球。视野计,角膜地形图测量仪,视觉电生理检查仪,Lenstar 检查仪,OCT,一同视机,Titmus 立 体视觉图,眼部 B 超,斜视常规检查器械等; 2.康复训练设备:有认知图片;有手眼协调训练包、眼镜;有各种类型助视器;有精细目力训练设备(大小珠子、钱、图谱)及器材;弱视训练等评估检测康复设备。 |
机构管理 |
1.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2.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3.按国家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和训练要求开展康复业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 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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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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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言语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言语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以集中接受言语残疾儿童开展早期康复教育、语言训练、行为矫正、社会交往等为主要业务的各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基本要求。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 |
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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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符合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设:1.感觉统合训练室(面积≥60 平方米);2.集体教学室(面积≥30 平方米);3.个训室(至少 3 间)、嗓音训练室、构音训练室、语言训练室、认知训练室等(使用面积≥8 平方米/间);4.康复评估室(或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生活辅导室、音乐/游戏活动室、培训教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观察隔离室等(各训练场所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 总面积不少于 600 平方米。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100 平方米)。 |
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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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主管:具有言语语言残疾康复基本知识及 3 年以上言语语言残疾康复机构管理经验; 2.康复训练人员:有医疗、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康复训练人员 与言语语言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5。 3.教师:有专(兼)职教师,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教育康复、言语听觉等相 关专业背景,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与言语语言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6; 4.保育员、保健医生:可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
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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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嗓音训练室应配备:基本训练器具,如言语矫治仪、图卡、积木板、呼吸训练工具、发声训练工具、共鸣训练工具、专业训练书籍《言语障碍促进治疗法》等。 2.构音训练室应配备:基本训练器具,如构音测量与训练仪、图卡、积木板、口部运动训练器套装工具、压舌板、一次性手套、按摩床、专业训练书籍《口部运动治疗学》、《言语治疗学》等。 3.语言训练室应配备:基本训练器具,如早期语言评估与干预仪、图卡、积木板、辅助沟通训练仪、词语、语法、会话篇工具、专业训练书籍《语言康复训练实用手册》等。 4.认知训练室应配备:基本训练器具,如认知能力测试与训练仪、图卡、认知主题相关工具、专业训练书籍《特殊儿童认知能力训练的原理与方法》等。 5.教室应配备必要的教学所需的主题教育系统设备、桌椅、教具等。 |
机构管理 |
1.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2.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3.按国家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和训练要求开展康复业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 |
附件4
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康复服务协议书(模板)
(本模板仅供参考,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甲方(残联):
乙方(定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名称及范围
服务名称:×××残疾儿童康复。
服务范围:乙方作为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为视障、听障、言语、肢体(脑瘫)、智障、孤独症六类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二、服务标准
(一)服务内容
开展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个训课、感统课、音乐课、家长培训等,按具体开展的内容记载。
(二)服务时间
服务周期(如10个月)、课程频次、课程时长等内容。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元/人• 周期(10个月),其中2000元为家长生活补贴。
(四)结算方式
康复服务费用转账支付。绩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或其他结算方式)。
三、安全保障
乙方开展服务项目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服务质量
末期评估与初期评估相比,效果有所体现,家长满意度达到 ×%以上(具体指标值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级残联要求的指标)。
五、信息管理
乙方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信息录入中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为有康复需求并自愿选择在乙方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时办理安置转介手续;
2、甲方应当对乙方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3、甲方应当对乙方开展服务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
4、甲方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结算拨付康复服务资金。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循《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2、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其服务情况开展的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相关台账材料;
3、乙方应当全力配合甲方做好上级对项目执行情况考核验收各项工作。
七、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充分尊重家长对定点机构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设置门槛、阻挠家长选择定点机构;
2、对乙方绩效考核验收合格的,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结算拨付康复服务资金,无故拖欠资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权。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的有关规定,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乙方签订协议3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或一年内受训儿童不足20人的,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3、乙方未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并且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权削减其服务费用;问题严重导致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4、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项目内残疾儿童不在位在训且无正当理由的,给予提醒;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并消减其服务费用;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做好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或者在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项目执行情况考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影响的,甲方有权削减其服务费用或终止服务协议。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期内,新增约定事项的,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十、附则
1、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机构认定单位一份,报市残联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