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促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残联字〔2017〕64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综治办、卫生计生委、扶贫局、民政局:
现将《宿州市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促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综治办 宿州市卫生计生委
宿州市扶贫局 宿州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9日
宿州市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促脱贫
工作方案
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属政府民生工程。目前,我市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仅有三分之一享受药费补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87号提案建议,结合宿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宿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
三、救助类型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190”政策执行,个人承担合规部分费用由救助对象持当年结算单报所在县(区)残联核准后,报同级财政审核,年终一次性打卡发放。
2.低保户内残疾人,按照《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残联字〔2017〕12号)文件规定执行,全部优先享受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项目。
3.一般贫困户按照残联、财政等部门印发的《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残联字〔2017〕12号)规定执行。
四、项目管理
享受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的对象,每年仅限一次。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上报。
县级残联应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二代残疾人证;
2.低保证、建档立卡户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五、明确职责
1.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享受药费补助。残联要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推进项目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救助。
2.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资金管理
市级补助部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依规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施行。
附件: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