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926/202404-00011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4-22 10:5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一文读懂:哪些缴纳义务人可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一文读懂:哪些缴纳义务人可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来源: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22 10:5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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