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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2 11:23 编辑:刘磊 阅读次数: 字号:

残联字﹝2012﹞109号

市直各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宿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2260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11〕749号)、《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的意见》(财社〔2012〕1999号)的规定,现开展申报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规定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在市地税局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宿的非企业单位;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以及其座落在宿州市辖区内的所属企业、安徽省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机关以及其座落在宿州市辖区内的所属企业(含祁东矿和钱营孜矿)。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在2013年3月底之前。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以上报表可上网通过百度查询下载);

2、用人单位在以上统计报表填报残疾职工的需同时报送:(1)录用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年度1月、6月、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3)本人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一代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底,二代证识别标志-证件编号含公民身份证号)和《公民生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四、年审材料核实

对2013年3月底前申报残疾职工材料的单位进行入户核实。

五、对逾期不申报及拒审单位的处理规定

逾期不进行申报的及经审核发现用人单位虚报从业人数、残疾职工人数的以及在审核期限内拒绝对残疾人职工进行审核认定的,视为用人单位无残疾人职工并依法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要如实、不漏、及时填报《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如用人单位无残疾人职工只需报送《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七、承办单位、申报地址、联系电话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市胜利路257号(原老市政府对面三楼),联系电话:3055283。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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