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随父出生登记入户指南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3 09:39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具体情形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出生登记 | 随父入户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有《出生医学证明》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直接抚养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
现场办结 (异地办理除外) |
免费 | |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亲婚姻状况材料(户口簿上可以体现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1、仅限于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2、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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