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残联字〔2017〕99号
各县、区残联:
2009年,中国残联启动全国“中途之家”(现在为“希望之家”) 试点工作。目前,北京、上海、武汉、合肥等地脊髓损伤者康复工作成效显著。为了推动我市脊髓损伤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根据《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76号)要求,借鉴北京、上海、武汉、合肥等地经验,制定《宿州市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30日
宿州市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原“中途之家”)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建,肢残人协会参与,医院康复中心、社区康复机构或其他社会机构实施运作,为脊髓损伤(Spinal cord injury,SCI)者提供适宜的康复训练和服务的新型社区康复模式。
第二条 “希望之家”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提高脊髓伤者的身心素质和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帮助伤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户外出行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让他们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成为社会财富的共享者和创造者。
第三条 “希望之家”的服务对象是由于各种不同致病因素引起的脊髓结构、功能的损伤,造成损伤平面以下运动、感觉、自主神经功能的障碍者(包含成人脊柱裂患者),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后即为希望之家服务对象,注册后接受服务。
第四条 “希望之家”是搭建起医院、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桥梁,运用专业能力及脊髓伤者的经验,挖掘伤者的潜能,通过康复治疗、功能训练、并发症防治、辅具应用,实现功能补偿替代和恢复重建。同时,通过心理康复和伤者互助,帮助伤者重塑信念,建立良好心态。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残疾人需求为向导,按照“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全市的脊髓伤者提供生活重建康复服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脊髓损伤(SCI)者“希望之家”(以下简称“希望之家”)是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领导的针对脊髓损伤者的精准康复模式,由残联依托康复中心或综合医院康复科通过社区康复中心、活动中心等直接运作。
第七条 肢残人协会与脊髓伤者有着密切联系,了解伤者诉求,在“希望之家”建设中应起到倡导、发起、配合、协助、参与管理和监审等作用。协同开展“希望之家”工作。
第八条 宿州市肢残人协会在宿州市残联领导下开拓创新,积极推动“希望之家”建设,指导、监审、考核区、县“希望之家”建设与工作开展。
第九条 “希望之家”主要负责开展各类适合脊髓损伤(SCI)者的基础性的康复训练和服务活动等。区、县残联建立相应的“希望之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区 “希望之家”、肢残人协会、医院(如骨科、康复科、神经外科)、志愿者组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充分发挥骨干伤友的作用;残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
第十条 “希望之家”依托康复中心或综合医院康复科,指导开展康复、心理、劳动等有关方面的工作。同时对社区型“希望之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训练时间,确保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开展需求调查,对有需求的脊髓伤者做好登记、动员、组织有需求的伤者参加“希望之家”的康复训练, 并为康复训练的脊髓伤者建立康复训练服务档案,档案包括康复计划、训练内容、阶段性康复评估以及活动记录等。
协调社区医生指导“希望之家”开展康复训练服务,进行康复知识宣传,提升康复服务质量。
开展心理治疗师及时疏导伤者的情绪,保证伤者的心理健康。
第十二条 “希望之家”负责人要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其中包括康复医生、康复护士、康复治疗师、心理治疗师、社工、辅具工程师等在内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项目运转需专人专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希望之家”必须有实施方案、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安排和具体落实措施,定期检查、评估和总结。
第十四条 “希望之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训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组织落实。训练中确保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必须为注册伤友办理人身意外、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希望之家”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计划,加强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希望之家”要制定康复科研计划,开展康复技术研究交流活动,制定脊髓伤者的反馈制度,倾听伤者的真实感受,更好地监督“希望之家”的管理,以保证良好地运作。
第十七条 “希望之家”要保证基本的工作环境,主动、及时维护各种设施、设备,提前排除问题。要定期检修和更换设备。健全物品验收、入库、发放、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 “希望之家”要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区、县“希望之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针对伤者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对脊髓伤者的服务需求要进行评估,了解伤者康复服务需求,明确脊髓损伤者康复目标,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课程。
第二十一条 康复知识培训。为参加康复训练的脊髓伤者提供包括脊髓损伤概述、脊髓损伤康复知识、并发症的预防与治疗、自我管理、辅具适配与使用等课程的学习,帮助伤者提高对脊髓损伤相关知识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十二条 康复护理指导。为脊髓伤者提供包括体位护理、压疮管理、二便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训练,提高伤者自我管理能力,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机体功能训练。为脊髓伤者提供包括肌力训练、体能训练、一对一康复指导等在内的机体康复训练。
第二十四条 生活技能训练。如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轮椅使用能力训练等。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主要包括起床、翻身、穿脱衣裤、如厕洗澡等生活基本技巧,轮椅到床、沙发、椅子、洗澡椅、马桶的转移等家居生活模拟训练及家务能力训练。轮椅使用技巧训练包括轮椅滑行、轮椅平衡、上下坡、上下台阶、翘轮过障碍等实用技巧训练。
第二十五条 心理辅导服务。包括创伤和情绪处理,帮助脊髓伤者重新认识自己,建立自信,提高伤者在伤残后的心理应对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第二十六条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主要包括出行技巧训练、社会环境适应训练、社会实践训练等。
第二十七条 文体训练。主要包括培养脊髓伤者良好的作息习惯、适宜的运动方法、健康的社交娱乐生活等。
第二十八条 搭建社区服务平台。组织康复医生、康复护士、康复治疗师、心理治疗师以现场咨询、社区指导、网络视频互动等方式,为社区脊髓伤者提供脊髓损伤相关知识的讲座和咨询交流。
第二十九条 搭建脊髓伤者展示平台,扩大社会影响。为有能力、有才艺的服务对象搭建展示平台。
第三十条 临床医疗转介服务。针对脊髓伤者的需要提供转介服务,使伤者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支持。
第三十一条 职业转介服务。针对脊髓伤者进行职业康复之后,根据伤友的需求,积极为其联系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转介服务。或对有职业指导需求的在职伤者,进行针对性的职后培训,促进其更好地就业。
第五章 活动形式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希望之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活动形式。
第三十三条 可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如QQ群、微信群、相关网站等)进行交流、传递信息,举行视频讲座等网络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定期举行集中训练活动,每月1-2次。定期举行室内、室外娱乐活动(如歌唱赛、茶话会、轮椅篮球赛、轮椅马拉松等)以及创意活动(“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等),每年可适度举行几次户外活动,如无障碍观光、体验,参观展览会等。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给脊髓伤者提供个别的和团体的心理疏导服务,开展并发症(如褥疮、尿路感染、痉挛等)预防知识、移动方式运用知识讲座。
第三十六条 举行家属教育活动,如掌握相关护理和训练知识、正确对待脊髓伤者,亲人做到既不离不弃又不过度保护。
第三十七条 每周进行1—2天的康复训练活动(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帮助脊髓伤者实现功能重建。
第三十八条 对一些伤情严重(如四肢瘫)、无法出门的脊髓伤者,提供上门关爱服务(包括电话访问等)。
第三十九条 依托康复中心或医院,结合新农合、城镇医保等医保政策,举办住宿制短期培训班,可2周,可2月,根据条件和财力确定时间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定期举行开放日活动,接受志愿者、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等社会组织的服务及捐赠等活动。同时开展交流、观摩,参观登活动。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 建筑设计原则
1、“希望之家”要充分考虑脊髓伤者的特征,在考虑布局设计时要将使用最频繁的康复部门安排在底层,尽量减少垂直流动。
2、“希望之家”必须充分考虑脊髓伤者的心理变化和心理障碍情况,各康复治疗区都应有较宽敞的活动空间。
3、“希望之家”必须充分考虑应付意外事故的防范能力,要重视和周密设计便捷、安全、可靠的紧急疏散路线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建筑设计标准
1、“希望之家”应有相对固定的场地,社区型“希望之家”要有交流活动场所,应按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设无障碍设施,确保伤友进出、活动、如厕等安全、方便。
2、“希望之家”要有交流活动场所、康复训练区。要有能够保障项目开展的康复训练区域,如一对一肢体功能康复训练区、器械训练区、手功能训练区、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轮椅能力训练区、文体训练区、心理辅导室以及辅具适配区等专业场地。
3、“希望之家”要实现资源共享,可利用社区康复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场地,或医院康复科治疗大厅等。
第七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三条 “希望之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选配以下设备。能够为项目服务对象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或适配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个人移动辅助设备:轮椅(普通轮椅、高靠背轮椅、电动轮椅、淋浴坐便轮椅、便携式轮椅、坐厕轮椅、儿童轮椅、加强型轮椅等);助行器(腋拐、肘拐、手杖、前臂支撑拐、多脚拐杖、带座拐杖、标准型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转移板;移位器;支撑器等。
第四十五条 常用自助设备:进食自助具(加长把手的叉、匙,加粗把手的叉、匙,把手向下弯的匙,叉、匙把向一方弯曲的成角叉,加装弹簧的筷子,分隔凹陷式碟子,配有碟档的碟子,"c"形握把杯子,带吸管夹及吸管的杯子等);阅读书写自助具(加粗笔、免握笔、翻书器等);取物自助具(拾物器、长柄夹等);穿衣自助具(穿衣钩、魔术扣、系扣钩、穿袜器、穿鞋器等)。
第四十六条 个人护理和防护辅助设备:洗澡用具(木柄浴刷、加环洗澡巾、洗澡手套、长臂洗澡刷、洗澡椅、防滑地胶垫等);如厕辅助具(坐便椅、坐便凳、便携式坐便器、可升降坐便器等);按摩床、电动护理床;轮椅全身垂直律动机;升降洗脸台;升降衣橱;升降橱柜等。
第四十七条 坐姿系统与坐垫:坐姿系统(普通木质坐姿系统、金属制的坐姿系统、模塑型坐姿、负压微粒袋型坐姿、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坐姿等);坐垫(泡沫塑料垫、海绵垫、凝胶垫、纤维垫、充气垫,充水垫复合型坐垫等)。
第四十八条 肢体运动能力康复器材:单人或双人站立架、起立床、电动脚踏车、平衡双杠、前臂旋转训练器、腕关节屈伸训练器、腕关节旋转器、肩关节回旋训练器、肩抬举训练器、肩梯、滑轮吊环训练器、上肢推举训练器、肘关节牵引椅、股四头肌训练板、股四头肌训练椅、踏步器、系列哑铃、手支撑器、复式墙拉力器、下肢康复训练器、重锤式髋关节训练器、踝关节矫正板等。
第八章 信息平台
第四十九条 在“希望之家”进行康复训练的脊髓伤者必须全部注册登记,所有“希望之家”须建立伤者“希望之家”康复训练物理档案,档案包括评估结果、训练内容、训练时间、训练效果等内容,实行一人一档制。有电脑设备的“希望之家”须建立电子化的康复训练档案。
第五十条 在各级残联的帮助指导下,建立区域信息平台,促进各希望之家以及伤者之间的交流,资源的共享,如建立相关网站、QQ群、微信群等。
第九章 经费安排
第五十一条 “希望之家”的经费来源及列支:1、从中央康复专项资金及省补康复资金划拨。2、纳入区(县)、街道(乡镇)残疾人康复工作预算,项目经费投入应保障“希望之家”的日常运作及特色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二条 “希望之家”的经费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费用于机构建设、开展康复服务、人员岗位补贴及继续教育培训等,经费使用符合要求。
第十章 督导考核
第五十三条 残联委托肢协定期对“希望之家”的康复训练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五十四条 每年对“希望之家”脊髓伤友的运动功能和认知功能进行三次评估(初期评估、中期评估、末期评估),运动功能的评估主要是指自我照顾(进食、妆容、洗澡、穿衣、如厕等)、排泄控制(排尿、排便管理)、转移(床、椅子、轮椅、厕所、浴池、淋浴室)和行进(步行、轮椅使用、楼梯等)这几方面;认知功能的评估主要指交流(理解、表达)和社会认知(社会性交流、解决问题、记忆和生活满意度)这两方面。
第五十五条 每半年对“希望之家”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排除隐患;每年对“希望之家”的财务管理进行审查,考核其经费来源及用途是否妥当;不定期对康复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并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指导员,授予相应级别的残联颁发的“脊髓损伤康复指导员”证书。
第五十六条 可依照本管理规范和运作标准,制定出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对考核优秀的“希望之家”给予适当的奖励(颁发奖章、增加经费投入),表现欠缺的“希望之家”要及时反思,并向优秀的“希望之家”学习,及时改进。
附件:1.“希望之家”管理和运行情况考核表
2.“希望之家”注册机构报备汇总表
附件1:
“希望之家”管理和运行情况考核表
“希望之家”管理和运行情况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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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型 “希望之家” |
社区型 “希望之家” |
管理制度 |
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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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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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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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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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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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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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个性化康复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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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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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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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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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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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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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转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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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转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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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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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开展 |
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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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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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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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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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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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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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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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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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标准 |
固定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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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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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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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训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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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便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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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 |
辅助器具租赁和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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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示达标 0表示未达标
附件2:
“希望之家”注册机构报备汇总表
“希望之家”注册机构报备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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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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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类型 |
皖北总院康复医院“希望之家” |
张斌 |
医疗机构型 |
砀山县交通职工医院“希望之家” |
徐传生 |
医疗机构型 |
埇桥区沱河办事处春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希望之家”(宿州市爱心老年公寓成立并管理) |
赵荃 |
社区型“希望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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