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残联字〔2021〕21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8日
宿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的《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号)、省残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和促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宿州市户籍或在宿州
市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 级)的人员。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创新方式、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和人社部门扶持信息比对工作,同一残疾人在同一类型项目上,在就业补助资金与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不得重复领取。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各地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按比例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以及残疾人就业基地和培训基地等补贴。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使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严禁用于残疾人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个人和单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原则上不可再重复申请、重复享受同类型其他扶持补贴政策,但为促进视力、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创业项目,可酌情、适当给予项目资金倾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每年市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区)残联配套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全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残疾人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及工作推进需求,实行因素法分配,依据当地年度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计划申报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估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残疾人人口基数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及时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按年集中清算。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区)残联对补贴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切实巩固和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总结、工作汇总表及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计划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配合残联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工作,避免同类补贴项目出现重复发放补贴情况。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拨付上级项目资金,将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评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重点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分析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找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骗取、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回、取消项目补助,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个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市、县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在参训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根据每期培训班参训学员实际参训天数,按照每人每天50元,全年每人累计领取生活补贴不超过600元;
2.自费参加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
(三)补贴程序。在县级以上残联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残疾学员,申领生活补贴的,由培训机构统一代为申领,向举办培训的残联提出申请,由举办培训的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举办培训的残联发放补贴资金。未由培训机构统一代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领条件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区)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区)残联发放补贴资金。申领人提出资金申请时需同时提交残疾证件和相关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县级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省人社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课时要求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经协议签订方残联考核评估达标。
(二)补贴标准。评估达标的,每培训合格1名残疾人按照不高于省人社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补贴标准发放机构补贴,具体标准由残联和培训机构的合同(协议)价格定。
(三)补贴程序。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协议签订方残联提出申请,由协议签订方残联审批、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职业技能竞赛奖补
第二十一条 奖补对象。由县级以上残联统一安排参训、参赛的残疾人,参加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在集训期间和竞赛活动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对获奖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二十二条 奖补标准
(一)参加集训和竞赛的选手,在赛前集训期间和竞赛活动期间(展能活动)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二)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5000元-20000元的奖励;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2000元-10000元的奖励;参加全省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500元-5000元的奖励;参加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个人奖项的,按照获奖成绩档次给予参赛选手200元-2000元的奖励;
(三)获奖选手就同一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从举办方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奖励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可对不足部分给予补齐,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补程序。申领生活补贴的,由县(区)残联审批、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申领奖励资金的由县(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市财政共同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残联发放。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章 就业创业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对认定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及“零”就业残疾人家庭,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
第二十六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区)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区)残联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章 农村就业基地补贴和农业设施项目补贴
第二十七条 阳光助残就业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宿州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并经县级以上残联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基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外。
(二)补贴条件
1.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8人以上,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16户以上;
2.与所扶持残疾人签订规范的扶持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真实有效,期限不少于一年,为农村户籍重度残疾人职工购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3.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20亩种植耕地或15个种植大棚;养殖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20亩渔业水域、或8000只禽类、或150头畜类;
4.基地就业的农村残疾人年收入超过1万元,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
5.基地与当地残联签订创建协议,基地无障碍设施齐全,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切合当地产业特色,适合残疾人就业和从业。基地现有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档案真实,管理制度完善;6.基地应具备为残疾人职工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和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经基地培训的残疾人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
(三)补贴标准。符合省级基地认定条件的每个每年补贴6万,符合市级基地认定条件的每个每年补贴5万。
第二十八条 阳光大棚等农业设施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设施农业项目;
(二)补贴条件。种植大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养殖场、池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
(三)补贴标准。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补贴不少于5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已累计享受三年补贴的,不再予以补贴。未享受三年补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基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县(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区)残联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章 盲人按摩店扶持补贴
第三十一条 补贴对象。持有按摩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项能力证书的宿州市户籍视力残疾人,或居住宿州市行政辖区内1年以上外地籍视力残疾人,在宿州市辖区内依法开办医疗或保健按摩店。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的,要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 补贴内容
(一)盲人保健按摩店补贴
1.盲人保健按摩达标店补贴。对申请盲人保健按摩达标店补贴的,需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且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4张,安置本市户籍视力残疾人从业人员3人以上;
2.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补贴。对申请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补贴的,需持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8张,安置本市户籍视力残疾人从业人员5人以上。
(二)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对申请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的,需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补贴标准
(一)盲人保健按摩店补贴。盲人保健按摩店按年度给予达标店5000元补贴、示范店9000元补贴;
(二)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对持有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按摩店,按照盲人保健按摩店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补贴。
第三十四条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区)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区)残联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章 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第三十五条 补贴对象。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第三十六条 补贴条件
(一)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三)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四)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高于8小时。采用灵活用工的,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采用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5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5小时,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所在县 (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并按照服务功能与项目设置办公室、工作间、康复活动室、文娱活动室、餐厅和卫生间等功能室。机构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工作间面积占机构总面积50%以上。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安装监控装置;
(六)按照6名残疾人员配备1名专门服务人员,专门服务人员中至少1人持有康复治疗相关证书。其中,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补贴标准
(一)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按照实际发放数额给予补贴;
(二)职工稳岗补贴。对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该机构及其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三)机构运行补贴。按照上述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实发额70%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第三十八条 补贴程序。人社部门补贴政策中包含以上补贴项目的,应先到人社部门申请,申领的补贴资金达不到本章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市残联补贴。应由残联补贴的,由认定机构的残联受理补贴申请,由认定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认定残联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一章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
第三十九条 奖励对象。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5%比例,且超比例人数达到1人以上。
第四十条 认定条件。单位残疾人员工连续在岗时间达到12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所在地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超比例安置的残疾人不受户籍限制,安置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1至2级)或新安置1名残疾大学生,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年度奖励补贴。
第四十二条 奖励程序。超比例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地(市、县、区税务局)向同级残联申报,经市、县(区)残联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县(区)残联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第四十三条 补贴对象。在宿州市行政辖区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十四条 补贴条件。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各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内,由残疾人牵头开展或参与的孵化项目。
第四十五条 补贴标准。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5000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十六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县(区)残联、财政审批,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区)残联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各县(区)残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