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3-04 11:32 来源: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就业管理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号:


01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02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911,对安徽省残疾人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0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0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0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