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残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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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维权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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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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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信息发布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继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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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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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标准信息发布 |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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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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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十三)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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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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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复审及上报备案 |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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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就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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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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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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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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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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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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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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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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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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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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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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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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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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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指导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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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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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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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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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29号)文件规定。 |
维权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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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发布 |
1.《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中心应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和信息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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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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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指导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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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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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残疾人维权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维权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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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新办流程发布 |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残联发〔2018〕71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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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迁移办理政策发布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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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残疾人证注销办理政策发布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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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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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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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训练与评定 |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2.《关于同意备案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的通知》(皖康复办〔2016〕3号):附件《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名单》省本级 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机构和助听器验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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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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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安徽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开展保健按摩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批复》(劳社秘〔2000〕1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劳社民3400003190721号):同意开展保健按摩、手语、服装制作、种(养)殖、家政服务、计算机文字录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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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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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障、脑瘫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组织实施 |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1〕14号):基本医疗保障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对全省城乡0-6岁残疾儿童的部分抢救性康复项目门诊费用,探索试行按病种定额补偿的办法,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列入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按病种定额补偿范围1.持有残疾人证且实际年龄≤6周岁的城乡残疾儿童。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3.医学诊断符合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置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患儿)。4.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本方案规定办理转诊手续。5.在定点康复机构门诊完整接受周期(须满一个训练周期)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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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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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补偿组织实施 |
《关于新增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7号):附件《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试行)》疾病名称:20、儿童智力障碍(<7岁)和21、儿童孤独症(<7岁)主要诊疗技术以及按病种付费范围:门诊康复训练。含康复综合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引导式教育、手功能训练等。训练周期须≥2个月(工作日训练,训练项目日均达到5个),凭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小结和发票,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销;享受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补助的,项目期间的费用,不列入门诊按病种付费范围。年度累计补偿封顶0.6万元。康复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及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
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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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组织实施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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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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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听障人群听力康复技术服务 |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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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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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儿童教师及家长培训 |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皖残联〔2012〕7号):《安徽省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四、工作体系(二)技术服务体系--项目专家委员会省残联牵头,聘请医学、听力学、康复教育等相关学科专家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承担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定点服务机构的评审;承担项目技术培训、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工作。--技术实施机构3、定点康复机构--做好家长培训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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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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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
《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15〕55号):2016年3月3日是第17次全国“爱耳日”,也是第4次“国际爱耳日”。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已历经16年,惠及全国近60%的人口,极大地普及了听力健康科学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爱耳、护耳意识,对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推进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设立“国际爱耳日”,促进全球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四、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残联、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及时制定本地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组织落实,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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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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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人群低视力检查、适配、服务及训练 |
1.《关于印发2014年度彩票公益金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1号):《低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施办法》:一、任务目标及救助标准为我省4200名贫困低视力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项目平均每人补贴1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辅助器具,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二、资助对象和原则1.持证的低视力残疾人。2.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生活相对困难的残疾人,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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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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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 |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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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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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助组织实施 |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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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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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一章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一章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一章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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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就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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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组织实施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第一章第三条: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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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就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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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组织实施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第一章第三条: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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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就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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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五)就近就便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 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七、加强人才团队建设,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十六)促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建设。鼓励有文艺专长的残疾人组建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积极参加各种公共文化艺术活动。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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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1991年开始进行。全国每年都进行“助残日”活动。各省、市、县区残联根据每年“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残疾人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切实可行的各种助残活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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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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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组织参加全国特奥日活动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3.中国残联定于每年7月20日为全国特奥日并下发通知开展相关活动。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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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开展残疾人健身周活动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3.中国残联每年以通知形式下发各省,要求开展残疾人健身周活动。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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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展全市残疾人运动会 |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
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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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举办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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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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